施工合同的索赔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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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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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规定常见。其上限通常为实际损失的30%,而具体金额常设为合同标的额的20%左右。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当实际损失较大时,违约金可上调,以体现公平公正。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违约方承担合理责任,同时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施工合同的索赔是多少

一、施工合同的索赔是多少

工程施工合同当中,通常会对违约金进行相关规定,其赔偿金额的上限被明确设定为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0%。而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则通常被设定为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的20%左右。当然,这并非固定不变的数值,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进行充分协商和约定。

此外,当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较大时,违约金的数额也可相应地上调,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施工合同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1)该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的工程名称以及其所处的确切地理位置,同时也需要详细说明待建建筑物的数量、建筑结构类型、楼层高度以及总面积等关键信息;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建设工期,即施工方完成整个施工工程所需耗费的时间或者是设定的期限;

(3)对于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同样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4)最后,工程质量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涵盖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关于建设工程的适用性、安全性、经济性、美观度等各方面特性要求的综合体现。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

款。

在建筑行业的施工合同之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颇为常见。一般而言,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设定在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个比例,不过具体的数额可以根据合同标的额进行适当调整,大约维持在总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上下是比较合理的范围。当然,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若实际损失较为严重,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相应地上升,以保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违约方能够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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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2、索赔报告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日内报出。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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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业主如何应对施工索赔与反索赔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复杂性,针对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洞察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起因,适时监控,防患未然。要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必须严密,向施工方提供的地勘、水文地下管线等资料应当准确;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要明确,要考虑可能出现后续法律、政策、规范的变更引起的干扰事件;对施工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在进行合同变更时要评估引起索赔的可能性大小和索赔数额的幅度,不能因为对后果预测失误轻易作出让步而引起重大的索赔。
2、对每个项目(每个标段)的合同要随时清理,经常查看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要进行监控,一旦出现偏差要重点关注。如果出现业主方原因可能引起索赔时,如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停工、窝工等,业主方也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防止在索赔数额计算时处于被动地位。
3、对往来信函、会谈记要、会议记录要进行归档管理,特别是对待施工方的报告要非常慎重,该回的要及时回,不该答应的决不能答应,重要的通话应当作好记录,并且及时将电话记录交与对方签字确认。
4、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派的工程师批准索赔的权限的授予应当合理,既要避免程序复杂降低效率,更要考虑工程师个人工作偏差对业主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可以直接批准索赔,或者认定索赔不成立,这就意味着工程师的认定对业主方产生约束力,而业主方可以明确授予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有多大的权限,如,工程师可以对哪些类的索赔、金额在多大范围内的索赔才具有处置权等。
5、主动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收集那些对抗施工方索赔成立的证据。证据包括: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6、对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畴;因天气、自然原因、国家政策法令、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方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有因施工方原因造成了扩大的损失。
7、注意索赔严格的时效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一共有四个二十八天的期限,特别重要的是(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要防止因未及时驳回而产生的推定成立的法律后果。
8、如果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要认真研究施工方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核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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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索赔方式是怎样的?
施工合同索赔方式是首先需要提出索赔的申请,也就是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时间之内,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之后,就是需要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方面的损失,然后由工程师对自己进行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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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初中同学,是搞私人施工的,自己承包活儿,但是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根据合同里面规定,要进行施工合同索赔,请问该如何进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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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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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我觉得以上索赔和反索赔的概念有误,本来索赔时具有相对性,反索赔是被要求索赔方对索赔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所作出的反击行为(个人观点)
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承包商施工索赔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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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索赔程序是什么?
关于施工合同索赔程序:1、索赔意向通知 2、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3、索赔资料的准备 4、索赔文件的提交 5、索赔文件的审核 六、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七、反索赔的基本内容 八、对索赔报告的反击或反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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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签,中标后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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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4)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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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地施工方面的索赔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二、业主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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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需要装修本来跟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的但是他们好像要反悔,我需要了解一下关于施工合同索赔利润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包方与发包
方之间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在以往的建设工程中,由于长远的经济
利益和人情关系的双重考虑。承包方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索赔,工程
索赔是相当少的,这样也造成了建设方对处理工程索赔缺乏必要的
经验。

1.
何谓建设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
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
到经济损失或权力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
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
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
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
出索赔要求,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的双方
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2.
索赔事件产生的原由

2.1
合同对方的违约

因发包方未能及时按施工合同要求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按
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条件。使承包方
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的进行工
作,出现人员窝工,机械闲置。

2.2
合同内容的变更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施工时受所在地的地形,水
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变化和技术,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可能导致
项目施工时的的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发生变化,也就使
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中改变任何工作数量和性
质,或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会导致承包方的
原工作计划安排的改变。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工作量,建筑材料
的更换,施工过程中间暂时停工都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
工期。

2.3
工程环境的变化

由于工程施工所处的自然环境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
预见的。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遇
到了图纸上位注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预见岩石,淤泥或地下水
等,都会导致承包商的损失。

2.4
工程加速施工

通常会加速施工往往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方人加快
进度施工,缩短工期。导致施工单位要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工人数
量,增添机械设备,这些都会引起承包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
外开资。

2.5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着索赔机会。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不够准
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由于货币的贬值,物价的上涨都会造成人
工费,材料费的增长,引起工程成本增加。政策法令的变化及汇率
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都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不能避
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的恶劣气候,洪水,战争,动
乱,地震等是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这些都会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损
失,造成工程索赔。

3
.索赔成立的条件

3.1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情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
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
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3.
1.1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3.
1.2
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
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
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
1.3
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
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
加。

3.
1.4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费用
增加以及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
1.5
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费用,非承包人的原
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3.
1.6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3.2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3.
2.1
与施工合同相对照,索赔时间已经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
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
2.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的损失的原因,按施工合同约定不
属于承包人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
2.3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和索赔报告。

以上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
索赔的一般程序

4.1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或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后
28
天内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即在合同规定的事件内将索赔
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
要求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利。

4.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发包方或工程师提交补
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4.3
发包方或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后,于
28
天内给与答复。

4.4
发包方或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后,
28
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
经认可。

4.5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或工
程师发出索赔一项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发包方或工
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
.索赔的作用

5.1
保证合同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益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
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
现,并且有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索赔的法律规定,则
合同形同儿戏。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就得不到
很好地保证。

5.2
它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有权利,有利益,同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
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当承担
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责任不能体现,合同
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5.3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力

对承包上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
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索赔,不精通索赔业
务,往往会使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从而不能正常的生产经
营,甚至会破产。

6
.总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承包商要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必须
重视索赔问题,必须要有索赔意识。强化索赔意识,不仅可以加强
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而且还能提高承包商履
约的自觉性,自觉地防止自己侵害他人利益。要取得索赔成功,必
须提高整个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在工程
管理中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工作贯穿于工
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重视索赔管理会
带动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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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工程索赔风险及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编制索赔报告。
其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变更指令等,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3、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拖延质量验收、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延迟供应材料。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而实际操作过程中!
首先,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迟延支付工程款、技术规范等、延迟交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再次;
4,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从而获得利润,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
1,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5;
6,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设备、赶工费的增加,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工程合同及附件,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包括招标文件。
最后;
2,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可以有据可循,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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