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抵押权人为其享有的抵押物所持有的主宰性权利。这种权利以物权为基础特性,一旦面临侵权行为的威胁或发生之时,抵押权人便享有权利向侵权方提出要求,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抵押物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任何可能对抵押物构成的阻碍,以期最终达到恢复抵押物原始状态的目的。
此外,当债权人不能够通过正常途径实现其债务权益之时,抵押权人则能够享有优先受偿的优势,这意味着他可以就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与抵押物孳生的利息部分,优先于后续设定的抵押权持有者以及其他相关普通债权人进行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吗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的支配性权益,源自于物权的固有属性,使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方立即终止对抵押物的侵害及排除阻碍,以期达成将抵押物恢复至原始状态之目的。当债权未能得以实现之际,抵押权人则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对抵押物及其所产生利息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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