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毗邻房产权益纷争问题的可行方针包括调解、洽谈协商、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多个环节。在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双方法律主体应当严格遵循彼此间相互协助、兼顾各方利益的基本原则,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寻求和解之道。若和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请求第三方介入并展开进一步的协商工作以期解决争议。如协商亦无法取得满意结果,则应从确保财产资源得以高效合理利用、保障生产与生活正常运转的角度出发,将相关事宜提交至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若仲裁程序仍然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用益物权人是什么意思
所谓用益物权,即是在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范畴之内,对于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以及动产,具有行使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力。其中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多种类型。用益物权的主体,也即是合法享有该种权益的自然人,被称为用益物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关于处理相邻的房地产产权纠纷,可以采取调解、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应秉持互助互谅的原则,积极寻求协商达成和解的机会。如果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取得成果,则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进行协助协调。若经协商后依然未能达成共识,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保障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转,建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若仲裁结果尚未公布,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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