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里面有律师吗
在保险公司内部,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法规处”并配备专门的律师团队来提供法律服务。
然而,这类专职律师人数相对较少,他们通常不会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当中,而是通过与特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由后者负责代表保险公司处理所有涉及到的诉讼以及出庭事宜。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律师所维护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并非单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利益。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或相关责任人而言,如果希望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就必须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起诉书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及律师团队,尽管人数相对较少,而不会直接参与实际的法庭诉讼活动;他们主要是通过与专业律所合作来妥善地应对各种诉讼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经纪人的律所在保证保障保险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兼顾到个别情形诉讼中的相关方利益。对于那些遭遇交通意外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责任方而言,他们需要以个人名义发起诉讼申请,并且务必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入被告名单之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