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会见律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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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在刑事司法中主要审查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通常无权直接会见辩护律师。律师主要与公安、法院及看守所沟通,为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检方与辩方角色对立,确保司法公正。
检察院会见律师吗

一、检察院会见律师

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院的检察官通常并未被赋予直接接见辩护律师的权限,这一现象是基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检方与辩方各自扮演着相对立的角色定位而形成的。作为辩护律师,他们主要负责与公安部门、法院及看守所等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全面且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

然而,检察院在整个案件处理流程中的主要职责则聚焦于对已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检察院会不会不通知直接起诉

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定,当检控机关完成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之后,如果判定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和条件的话,应当依法向司法部门发起提诉。

同时,亦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将相应情况传达给涉案当事人,给与他们适当的辩护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主要承担对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职责,负责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他们并不能直接接触到检察院,而是主要通过与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等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此过程中,检方与辩方的角色呈现出明显的对抗性,从而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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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阶段律师会见几次?
检察院阶段律师会见3到4次,但是具体会见几次,由受托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自行确定。律师在会见的时候,需要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的材料。若携带了助理一起会简单,可能还需要提交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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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和见证人签名和盖章,检察人要签章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检察院听取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人:,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市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省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1、
4、
5、
6、
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呈
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检察院对执行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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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征求律师意见吗?
不需要征求律师意见,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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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在案件审查期嫌疑人家属能不能和检察官见面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在办理审查案件期间,检察官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同时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
(三)徇私枉法;
(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的行为。
检察院听取意见通知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人:,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市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省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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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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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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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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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检察院律师可以会见吗
律师在刑事侦查初期可探视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受一定限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即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律师通常可无障碍会见当事人。此举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并允许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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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在中国大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谈一般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面谈可能需要检察院许可。具体要不要,得看案件阶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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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需要公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需要公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不需要公章。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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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人见证人需要在被检查人的检查笔录上签字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检察人和见证人签名,检查人要盖章,签字,怎么办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家属向检察院要求了解原因,检察院能同意吗?家属能见当事人吗?
[律师回复] 检察院不会以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家属。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是30天,报请检察院后7天内回复公安(批捕、取保候审或者释放),作为家属可以向当时负责的承办民警了解案情进展,当然如果有委托律师,公安会联系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再由律师来通知到家属。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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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律师意见有哪些?
检察院不进行批捕的律师意见一般是律师通过查询案件事实以及案件内容,发现该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上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因此建议检察院不进行批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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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要不要盖公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不需要公章。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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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察院批捕律师法律意见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检察院批捕律师法律意见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什么是检察院批捕律师法律意见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检察院批捕律师法律意见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什么是检察院批捕律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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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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