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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会见律师吗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院的检察官通常并未被赋予直接接见辩护律师的权限,这一现象是基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检方与辩方各自扮演着相对立的角色定位而形成的。作为辩护律师,他们主要负责与公安部门、法院及看守所等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全面且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
然而,检察院在整个案件处理流程中的主要职责则聚焦于对已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检察院会不会不通知直接起诉
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定,当检控机关完成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之后,如果判定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和条件的话,应当依法向司法部门发起提诉。
同时,亦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将相应情况传达给涉案当事人,给与他们适当的辩护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主要承担对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职责,负责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他们并不能直接接触到检察院,而是主要通过与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等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此过程中,检方与辩方的角色呈现出明显的对抗性,从而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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