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在中国大陆地区,律师与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之间的面谈交流活动,普遍来说并不需要获得检察院的事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直接面见并与其沟通的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检察院的审核批准或是默许。
然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及审判阶段,律师与被告进行面谈交流时,可能需要得到检察院的许可。
至于是否确实需要取得检察院的同意,则要视具体案件所处的阶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而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需要什么证件
在侦查环节中,律师为与犯罪嫌疑人间建立联系而需准备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必须持有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及其副本;
其次,必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再次,应由律所向公检法机关出具一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最后,应同样由律所开具一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在这些文件中,1至3项是律师必须呈交给公检法机构的必要资料;
而第4项则需作为律师与看守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向公安部门递交了上述1至3项资料后,公安部门将会依据规定出具一封“关于会见事宜的公函”。
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当将这封公函以及前述1至4项文件一并送到看守部门进行备案。
针对某些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还需向看守部门提交由公检法机构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允许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律师会见需取得办案机关的批准或许可,这是确保司法公正与维护人权的重要环节之一。这种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其严重贿赂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内,辩护律师欲对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其次,针对其他一般的刑事事例而言,虽然原则上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特殊批准或许可,但是辩护律师仍须严格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时间限制、必要的手续办理以及各项相关规定。最后,如果事例正处在侦查阶段,那么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可能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详细阐述其会见的具体目的、会面时间等事项,在得到办案机关的许可之后,方能安排实施会见。总之,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例、所处的不同审理阶段以及相关立法及法规的变动,辩护律师会见所需获得的许可要求,并遵循相应的会见程序都会存在差异性。
在中国大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谈通常无需检察院认可。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面谈可能需要检察院许可。具体是否需要,需依据案件阶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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