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进行理赔程序之前,若保险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后证实当事人所提交的案件情况与其实际事故状况存在实质性的差异,那么此举将被视为欺骗行为。更具体地说,如果当事人有意向保险公司提供恶意虚假的报案材料并意图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那他们就是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等手法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无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被认定为诈骗(骗保)犯罪。然而,如果由于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使得骗保行为未能得逞,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可被视为诈骗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工伤事故存在理赔事宜,然而对于遭受骨折工伤的伤者来说,难以给出一个精确无误的赔偿标准,因为这取决于医院提供的鉴定品级,分成从十级到一级的多个档次,每个档次都对应不同程度和金额的赔偿。
因此,应及时向所在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要求,依照最终评定的等级书,依法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赔偿福利。若雇主未能实施上述义务,受损员工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在保险公司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所申报的案件与实际发生的事故具有本质性的差异,那么这就有可能被视为存在欺诈行为。向保险公司提供不实资料或者故意隐匿真实情况来获取理赔金,均被认为是介入了金融诈骗活动。倘若经由保险公司的深入调查而成功阻止了这起欺诈行为的进行,那么可以将其认定为金融诈骗未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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