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只赔可以选择要钱不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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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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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保险理赔中,一旦保险公司完成全额赔偿,就不能再索赔。但如赔偿不足,车主和驾驶员需共同负责。若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赔付,车主无需额外赔偿;若超出限额,车主需对超出部分负责。
保险只赔可以选择要钱不

一、保险只赔可以选择要钱不

保险理赔过程中,是否只能选择领取现金赔偿

若于理赔期限内,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便不可再次提出索赔请求。然而,对于因保险补偿不足而产生的索赔请求,最终的赔偿主体则应是车主与肇事驾驶员。具体而言,若针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害所产生的请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得以满足,那么此时的车主不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受害者或利益相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超出了该责任限额,那么车主就有义务对超出部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保险只买强险可以吗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汽车仅购买交强险即可满足需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旨在为投保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提供保障,并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倘若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额的赔偿支付,那么该次索赔流程便无法继续进行。然而,如果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不足之处,车主及驾驶员双方都将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获得赔付,则车主无需为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实际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车主则需要对超出部分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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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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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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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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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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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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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孩子是不是有选择权选择断绝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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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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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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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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