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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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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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强险规定中未将肇事逃逸作为免责事由,因此,驾驶人在事故后逃逸,购买的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逃逸可能导致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完全免责,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投保人需担责,否则可能违反保险法原则。
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偿吗

一、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偿

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

在关于交强险的相关法规中,法律明确没有把“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之列。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那么,即使该机动车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然而,在涉及到商业险的问题上,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所带来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因此,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无疑是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司机逃收费抢夺罪要判多少年

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并不足以认定为构成抢夺罪。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许可而公然抢夺他人公私财物,且金额达到法定较大标准或在持续的期间内实施多次此类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受到罚金的附加处罚;若抢夺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已经达到了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也会被判处罚金;而当抢夺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极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现行交强险相关法规制度,并未将肇事逃逸确立为可免除理赔责任的事项之一,这意味着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只要驾驶人员存在逃逸行为,那么其所购买的交强险仍然需要按照责任限额向受害方进行赔偿。然而,在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逃逸行为却有可能引发部分赔偿责任问题,保险公司无法以该理由全然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对于因逃逸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投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便有可能触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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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逸保险不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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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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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律师回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
(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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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保险赔偿不
遇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仅赔交强险,商业险不赔。若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商业险方面,逃逸仅影响事故后责任,投保人仅对逃逸导致的额外损失负责。因此,谨慎驾驶,避免逃逸,是每位驾驶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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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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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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