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行贿定义
在对行贿罪进行认定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予以确立。
其中,该解释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图谋不正当私利,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方式,向国家公务人员行贿数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阐释了对于因行贿谋求不当利益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贿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却不足一百万元者;二是行贿金额处于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但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
1.向超过三位人员行贿者;
2.使用不合规所得进行行贿者;
3.为了实现违法犯罪目的,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侵害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者;
4.向负责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从而破坏行政执法与司法公正者;三是其他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三条则列举了因行贿谋求不当利益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则应被定义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所述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则是对于因行贿谋求不当利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人员所受到的行政拘留并非由取保候审程序实施。行政拘留乃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即主要限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短期内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适用于取保候审,后者仅针对刑事案件予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法律术语中,所谓的“多次行贿”是指行为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连续多次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贿赂。通常情况下,只要所涉贿赂总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情节较为严重,例如贿赂总价值虽然未达一百万元,但是已经超过了二十万元,又或者是针对特定公职人员实施的贿赂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多次行贿”。此外,如果因行贿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也将被视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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