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款项五千至一万元即构成犯罪。关于恶意欠款罪的法条含义如下:
1.躲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报酬;
2.具备支付能力却故意不支付报酬;
3.拖欠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例如,拖欠一名员工三个月工资5000至20000元);
4.政府强制支付后仍然不支付。
1.逃避支付报酬或故意不支付报酬,数额较大,且政府已发出警告,仍未支付,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另加罚款;情况严重者,可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另加罚款;
2.若涉及企业单位拖欠,需对单位罚款,同时对负责的领导及责任人进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恶意讨薪罪名是否构成
1、部分承包商选择雇佣少量员工来承担各类工程,待工程甲方签署合同之后,他们会迅速召集大批农民工前往施工现场,以此名义通过集体讨薪的方式获取更大数额的劳务报酬。若工程甲方拒绝支付额外的劳务薪酬,这些承包商便会采取聚众滋事的手段,拒绝离开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提出无理要求,索取高昂的撤场费用。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诸如质量、安全以及进度等方面的问题,承包商往往会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相应责任,并与工程甲方发生激烈争吵乃至谩骂,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
3、承包商常常利用“工人讨薪”这一策略来解决工程各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他们可能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故意拖欠、扣留劳动者一至两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工资,然后告知农民工是由于工程甲方尚未下拨工程款项导致无法发放工资,只有在从工程甲方处获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资。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旨在怂恿和煽动农民工一同前往工程甲方单位进行讨薪活动。
4、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存在私自揽活且随意定价的现象。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利用或者冒充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所谓的“恶意讨薪”行动。当项目出现亏损或者工程价款支付不足的情况时,这些分包人员可能会违反工程合同协议的义务,指使和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中标单位追讨劳务报酬。
此外,项目经理与“包工头”相互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借口,或者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恶意索要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恶意欠款事件的刑事立案标准为债务拖欠数额在五千元乃至一万元以上,并且具有故意逃避偿还、蓄意拒付等违法行为。至于量刑原则,则视拖欠数额及情节的轻重程度而定,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还要附加相应的罚金;倘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若牵扯到企业拖欠问题,还须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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