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幸发生事故,我们需注意,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均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实际上,实际控制人肩负的职责及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他们虽然并非公司的股东,然而却能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对企业的行动决策进行实质性的主导与掌控。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可以是直接掌握着上市公司运营的个人、法人或是其他相关实体,这也就决定了他们所承受的责任必然更为重大。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实控人股东被查封保全是否可以申请上市
当股权遭到冻结,这并不意味着它将无法进行挂牌上市活动。
然而,当地行政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各项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审查时,若发现该公司股权遭冻结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的必要条件,则这份股权文件将无法获得审批。如此一来,尽管股权可能存在争议或押记,但要想成功实现上市仍是相当困难的。
企业股权之所以会被冻结,主要有两大原因。
首先,企业股东可能因自身债务问题而面临债权人向司法机构提出的冻结请求;
其次,企业股东也可能因为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当他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企业股权便会被债权人申请冻结。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能引发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动。对于一家股权结构不稳定的企业来说,想要顺利完成上市无疑是难上加难。因此,当企业股权遭遇冻结时,企业应积极敦促相关债务人尽快解决债务问题,以确保股权能够早日解冻并恢复正常运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主控者和法人在落实职责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当意外事件突然降临之时,两者皆有可能牵涉到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毫无疑问,主控者所承受的负担将更为沉重。尽管主控者不是企业的正式股东,然而他们通常会通过各种复杂纷繁的投资关系、签署各类协议以及达成其他形式的合作等途径来主导企业的决策过程。这些主控者可能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实体,他们直接掌控着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因此他们所肩负的责任无疑是极其重大的。相比较而言,法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则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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