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当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后,只有达到法定条件,其才有权再次发起诉讼。
倘若人民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撤诉申请,那么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原因以及理由的再次申诉将不会被受理,反之,如果在事实真相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或者新的证明材料得以发现,此时原告则有为案件再诉的权利。此外,倘若法院在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时出现错误判断,那么司法机构应该有权撤销先前的决策,并重新审查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即是关乎当事人权益及责任归属,且经过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方面立案受理与审查处理的各项行政纠纷。这类行政争议一旦得到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层面的受理,便自动转变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案件;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启动处理行政争议的必要前提,便是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现象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组织是否依循法律程序而发起的控诉或申述。依照整理、处理行政争议的相关机关的区别,可以将行政案件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亦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普遍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欠妥之处,从而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特定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此类相关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投诉后,会予以调查并加以妥善解决的行政案件。
其次,则是被视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特殊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职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从而获得人民法院以公正、严谨的态度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政案件;对于那些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畴但同时又有行政机关自主处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审理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问题,原告在满足相关条件时是可以再次提交立案申请的。然而,如果法院已经批准了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且所涉事实并没有出现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或者缺乏新的有力证据支持,那么,原告便不能再以同一事实为由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在撤诉之后,事实上真相对诉讼结论产生了重要影响,或者发现了全新、有效的证据,那么原告仍然有权再次提出诉讼。倘若法院在处理撤诉申请过程中出现错误,应当撤销原先的决定,并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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