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伤情方面,如遇身体多处部位受到损害情况,其等级评定以累加计算为主,即在一份鉴定报告之中,需详尽地标注出每一伤势的等级,及其对应的累计赔偿指数。
另外,对于某个体仅遭受了单一部位受伤之情形,鉴定主体将在认证报告中简明扼要地注明该伤势所折算的等级,及相应的赔偿比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几年后还能增加部位吗
这个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和决定。在您确认工伤认定程序已圆满完成之后的整整一年内,如果您的伤情已经进入到相对较为稳定的阶段,那么此时您便具备了启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资格。
然而,请注意,倘若在这一年之中,您能够有效地定位并且确诊自身的受伤部位,依照惯例是无法在此基础上额外附加新的受损部位的。接下来,我们来看这样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假如在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的一年内,您发现在自身的伤势并未得到全面、充分的治疗或控制,或是在第一次工伤认定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将所有受损部位全部纳入认定范围,那么此刻您有权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申请追加对受伤部位的认定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当您面临职业伤害事故时,如果身体的多个部位皆受到损伤,那么评价的标准将会采取累加的计算模式,也就是说,每一处伤情的级别以及累计的赔偿指数都需要在相关的鉴定报告书中得到详尽明确的标注。然而,如果仅仅是某一个特定部位受到了伤害,那么鉴定报告就会以简洁明了的方式,标示出这一伤情的级别以及相应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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