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于非责任方的赔偿诉求应当涵盖人身损害补偿以及财产损害补偿两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治疗费用,包括病患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体检费及以上相关费用;
第二,因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支付与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水平相当的金钱作为补偿;
第三,陪护人员的护理费及车马费;
第四,为患者提供的饮食供给费用以补充身体所需的卡路里;
第五,在手术等高附加值治疗方案中,所必需支付的交通费用;而如果造成无责方残疾的情况下,还要附加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赡养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其次,若事故导致了无责方的死亡,则需要额外赔偿丧葬费并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车事故误工费怎么赔
在遭遇汽车事故之后,对误工费进行赔偿的具体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误工费将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所得的收入情况来确定。
其次,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误工费用等于误工时间乘以每日常规收入。
其中,关于误工时间,这主要依据的是从受治于医疗机构支持下的误工期间以获得的证据得出。如果受害人因为受伤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的,那么其误工时间可以延续计算直至定残前一天。另一方面,受害者如果已经定残,那么其误工时间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延长。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到在计算每日收入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固定收入,另一种则是非固定收入。
(1)针对拥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误工机会按照实际减损的收入部分进行计算。具体也就是说,误工费等于误工时间每日的工资收入。
(2)相比较之下,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话,他们就需要依赖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参考因素;
然而,倘若受害者的确无法提供能证明他/她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这时候便可以将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其相似或同等行业中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视为替代标准。因此,误工费就等于误工时间乘以上一年度全体员工人均工资。
总而言之,当汽车事故发生后,除了误工费以外,一系列必要的医疗费用、陪护费用,再加上交通出行费、营养补充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待遇都应由责任方承担;若导致受害者残疾,需补偿辅助工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一旦涉及至受害者身亡,则需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负起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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