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腿部发生骨折,这一情形完全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5.9级”所涉及到的“23.长管状四肢骨折及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可被确定为九级残疾。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以及六十四条等条款,对于被鉴定出为九级残疾的工伤职员,他们将享受以下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
首先,对其所需进行的所有治疗工伤的费用,只要符合相关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要求,那么这些费用就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全额支付;
其次,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来向工伤职员发放住院伙食补助;
再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实无误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安装医疗器械方面的费用支持;对于因为疗养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员而言,他们在这段时间里依旧可以保留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而且还能由本单位按照约定的周期按时支付;在上文中提到的第五点,如果因工伤需要住院治疗且在此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根据标准支付九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外,还有劳动能力鉴定费也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而当工伤职员需要结束劳雇关系时,他们将享受到的是按照所在省份、直辖市以及自治区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按照标准给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诊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对影响报销吗
在进行住院医保费用报销的过程中,准确无误的住院病历单位名称是至关重要的。由于这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严谨审核程序,一旦发现病历单位名称出现错误,就必须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更正。为了证明所做更改具有法律效应并便于日后报销,务必要求医院在修改之处加盖其专属的财务专用印章。这样才能确保您的医疗保险权益不受任何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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