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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若已临近法定退休之年纪,将不再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相应规定,如劳动者因患病或遭受职业伤害导致身体机能严重受损,使得劳动力完全丧失,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0年且累计年限未满15年者(若累计年限尚不足15年则必须补足至15年),方可享有申请离休的资格,自此可每月经养老保险基金处领取固定数额的疾病致残津贴。值得注意的是,离休人员所享有的疾病致残津贴会随着退休人员福利增长而进行同比调整。当其达到法定退休之标准后,并不具备改签为退休身份的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办理退休后可以再补交保险吗
依据各地相关法律法规,退休人员可选择在退休之后持续缴纳保费,或进行一次性的全额缴付;
此外,养老保险的累计所需缴纳期限若不足十五年的情况下,个人亦有权选择额外缴付,直至满足法定十五年最低时限,还可选择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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