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酒驾发生一人死亡后果怎么样
如果酒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将会对此进行以下处罚: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若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出现逃逸行为或者具有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因为逃逸而致使他人死亡的,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此外,将暂时吊销驾驶员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对交通运输管理规范的违反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共财物及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也将受到相应处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是,如果出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其他严重恶劣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由逃逸行为导致的他人死亡者,将处罚更为严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加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坚持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理解,所谓上诉不加刑,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相同刑种的判处上不得予以数量的增加,从而确保刑罚程度上的一致性;
其次,禁止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属于缓刑期的罪犯改为实行制,延长缓刑考察期限,或者将原本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直接转为即时行刑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上诉不加刑的重要环节;
此外,也不得在主要刑罚之上附加额外的惩罚措施;
再次,审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判为更加苛刻的刑罚种类,比如将原本监禁六个月的短刑期男性罪犯改判为长期服役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时,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也不能加重原审法院已经做出的宣告刑;
最后,在共同犯罪情形中,除非上诉方或被上诉方提出责备以外,否则不得刻意加重那些尚未提出上诉以及未提交抗辩书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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