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犯服刑出来之后无能力还钱怎么办
1.您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而言就是由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并最终出售或者是拍卖罪犯所拥有的所有财产。若罪犯有偿还能力却拒绝清偿债务,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此触犯法律中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同时,他们亦可能被列入老赖(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当中。如果罪犯无力赔偿,但确实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依然会持续执行。
2.对于涉案人员涉案后获取的所有财物,包括赃款以及赃物等,均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还。同时,对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归还给其所有者。此外,违禁品或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个人物品亦应全部予以收缴。收缴上来的财务以及罚款,必须要完全上交给国家财政部门,不能擅自移作他用或者擅自进行任何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诈骗犯的手段有哪些
涉及诈骗犯罪的手法琳琅满目,如:
(1)虚伪地冒充公共安全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工作人员行骗就是其中之一。这些犯罪者假装成为公检法机构的员工,拨打受害者的电话,以他们的个人资料被恶意侵犯并被指控涉嫌从事洗钱活动作为借口,要求受害者将财务转移至某个特定的国家账户以方便进行调查。
(2)医保、社会保险诈骗也成为了近年来的一大广泛现象。不法分子通过冒充社保、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制造出受害者的医保、社保出现异常的假象,声称这些信息可能已被他人盗用或者超额使用,从而涉嫌参与洗钱以及生产和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随后,他们巧妙地冒充司法机构的职员,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便于进一步核实事实为理由,诱导受害者向他们所描述的“安全账户”汇款,以此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3)与此同时,分期付款的解除也是欺诈行为。这些违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购物网站的买家数据,然后伪装成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以银行系统出错导致买家付款方式从一次性付款变为分期付款为由,要求每隔一段时间就必须缴纳同样数量的款项。接着,他们假扮成银行员工,欺骗受害者前往银行办理分期付款的解除手续,实际上却是以这样的方式在暗自操纵资金转移。
(4)利用藏匿毒品的包裹进行诈骗也是屡见不鲜的手段。违法分子捏造险情,声称受害者的包裹由于含有毒品而被发现,从而使其可能涉嫌洗钱罪名,进而要求他们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国家安全账户以便进行公正的调查,从而利用这种伎俩进行诈骗。
(5)金融交易诈骗更是让许多投资者深受其害。违法分子自称隶属于某著名证券公司,他们通过网络、电话以及短信等手段散布虚构的个股内部消息以及行情走向,在取得受害者信任后,将他们引诱到一个虚假交易平台购入期货、现货,从中攫取股民的资金。
(6)此外,船票销售骗局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这些违法分子假装成为航空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向受害者发出航班延误、可提供退票和改签服务的信息,逐渐将他们带入精心设计的骗局中,要求他们进行连续数次的汇款,以此展开一系列的诈骗活动。
(7)最后,一种虚构交通事故的诈骗手法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这些违法分子编造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或友人遭受交通事故的假象,要求对方立即安排资金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由于事态紧急,当事人往往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指引迅速将款项打入指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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