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客观不一致时以什么定罪
客观与主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在确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进行刑事处罚时,须兼顾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具体来说,判断个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主观意识中存在犯罪意图;
其次,为了实现主观意愿,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与客观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际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联系且足以成立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为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了动机和源头,同时也应当成为其事后承认自己行为错误并为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相结合,恰恰构成了认定犯罪行为的核心依据和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死亡怎么办
若犯罪嫌疑人身已不幸离世,通常情况下不再对其追责。例如,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报案前已然辞世,那么,公安机关将对此类案件不予立案;若嫌疑人为在公安部门或检察制度进行调查时不幸身故,侦查机构应立即撤销现行调查,同时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而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倘若嫌疑人离世,检察机关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如果在法院审判期间,嫌疑人离世的话,适宜做法是终止审理过程,或者宣布其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身亡,也不能排除其可能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类责任可由嫌疑人家属,在其遗产的相关范围之内负责履行。假使犯罪嫌疑人离世之际,附带民事诉讼已被提起,那么针对此事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旧可持续进行,只需将被告变更至他的家属即可;同理,若离世时尚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应以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遗产为限来实施民事赔偿。综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世,便不应再对其实施刑事处罚,若已有相应程序已经启动,应该对案件予以撤销,或者做出不起诉之决定,或者终止审判程序,亦或是宣判嫌犯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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