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一点在于,在未领证的前提下,无法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因此,我们无法谈论离婚这一行为的存在性问题。
其次,关于没有结婚证明的孩子抚养权问题,应该参照非婚生子女子女的抚养权相关规定加以解决。
最后,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立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父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达成共识;
2)若是未能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普遍而言,应当由女方作为监护人。若男方在条件上明显优于女方,并且女方又能表示赞同,男方也是可以成为监护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若在婚前购得房产且于婚后才完成房产证的办理手续,若此时房产证上的署名已更换为夫妻双方的姓名,此种情况则可被明确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倘若当事人在婚前以个人资金独自购得房屋,并且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其屋产都始终仅归属于单一一方人士,那么,这处房产就理所当然地属于该方人士的私人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