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如何处理
若合同条款中既包含仲裁规定又包括诉讼措施,则此处所附之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针对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倘若各方已明确同意有关争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或直接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则此类仲裁协议应被视作无效。尽管如此,若当事人有能力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端且在此过程中未能达成和解,仍有权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诸位需严格执行合同中所商定的承担诉讼责任的各项条件,比如确定管辖法院、计算诉讼时限等等。总之,对于涉及到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并存的契约,我们建议首先考虑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案。若通过仲裁方式仍然无法解开纠纷,不妨考虑依次选择法律诉讼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若合同中既设定了违约罚金亦确立了损失赔偿金条款,从法理角度来看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然而,同时主张违约罚金和损失赔偿金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若已支付的违约罚金无法充分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方仍然需要负起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以填补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差额。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违约罚金与损失赔偿金是可以共同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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