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之间进行财产约定时,最好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叙述,以便对婚姻期间以及婚前的各类财产归属事项作出细致的约定。
值得强调的是,即使未采取公证程序,此项财产约定也应视为合法有效的。
然而,经过公正的协议通常会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和证明力,除非存在任何重大、充分的反证能够完全推翻该份公证书所证实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尚未缔结婚姻之前,房产证上仍旧有可能添加配偶姓名。由于房地产购置行为发生于婚前阶段,因此前述房屋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然而,在婚姻关系确立以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便构成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在此种状况之下,若是想要将配偶的姓名添加入房产证,则必须再次支付相关契税费用。
具体来说,在婚前财产权属证书中添加配偶姓名这一举动,实际上意味着将部分房产所有权从个人名义转移到配偶,依此情形征收契税、交易所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房屋注册费在内的多项税费。在进行房产证名称的添加时,所需遵循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供已婚证明文件、身份证件、房产证及其副本的复印本,并且附带上相关房产证明资料;
2、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房产登记申请,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3、递交申请后若获得批准,即可领取崭新的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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