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水管在楼下部分漏水,谁的责任
面临下水管在楼下部位出现漏水现象时,究竟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取决于多个具体因素:首先,应确定的是该问题是否发生在房屋保修期限之内,若漏水是因共用下水道的损坏破裂引起的且仍处在房屋的质量保证期间,此时您有义务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责任方即建设单位应对缺陷进行修复与维护,对因此产生的修复及赔偿费用,亦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其次,若漏水问题已超过保修期限,您同样需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借助全体业主共同筹集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进行必要修补和适当赔偿,相关责任则由物业方落实。再者,若是人为破坏所导致的漏水事故,此责任将由楼上住宅的所有使用者们承担。
又若漏水问题系源于物业管理措施未能到位而造成的,那么相关责任就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若漏水是由于业主个人行为,例如防水处理不当之类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责任应由业主本人肩负。总的来说,面对下水管的漏水问题,必须全面考虑到保修期限、责任方、物业管理责任及业主个人责任等多方面因素。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二、下水管道在楼下部分漏水责任怎么划分
对于下水管道出现漏水现象的情况,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导致漏水的具体成因,以此为依据来判断相应的责任主体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例如,若发现漏水是由于管道自身年久老化所致,那么物业服务人员将对此负有修复责任;若在经过专业鉴定后确认漏水系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发,那么建设与施工单位就应依法对其进行修理或者作出合理的赔偿;而若是因为他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当操作所引起的,那么侵权方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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