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应条款,若用人单位选择撤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协议,则应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内的实际服务年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具体如下:每一年的实际服务期对应一月的基本工资补偿;在此基础之上,服务期限达到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将给予额外的一月基本工资作为补偿;而对于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者,则给予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补偿金额的确定都必须依据员工被解雇时所在企业所在地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上一年度全社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按照员工和企业的相关劳动协议中所约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如果员工每月的基本工资超出了参照范围内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当中,就需要按照后者的水平来进行比对和计算。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补偿方式仅限于经济补偿,并不涉及其他责任方面的内容。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来说,他们同样可以主张享有一整年的经济补偿待遇。但是如果员工的服务年限低至甚至不超过六个月,那么他们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将会是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此外,对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在本法规中也有详细的描述。比如说,无论员工的服务年限如何,只要超过了六个月,那么他都有权享受至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服务年限短于六个月,则给予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即可,这也是该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本条款中所提到的基本工资,是指在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好的,并且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进行使用的员工实际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单位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一个月告知
关于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在职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之事宜: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视为该合同自动终结。除非是用人单位通过保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各项条款和条件,以期望与雇员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然而员工对这种选择表示出反对的情况下,否则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终止。简而言之,公司仅需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通知员工,表达公司对于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可。
此外,并无法律条款要求公司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由于员工个人原因自愿向公司提交辞呈的,则通常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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