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是多少平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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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规定:农用地每户上限140平方米,建设用地每户上限200平方米。城市居民建房须获国有土地使用许可,面积限100平方米内。宅基地含已建、曾建、计划建及规划性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有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建房庭院面积不得超省级标准,合法宅基地每户限0.26亩,旧宅基地上限0.4亩。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是多少平

一、湖北省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是多少平

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民而言,其使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总体面积,在使用农用地的前提下,每户所占面积上限为140平方米;而在使用未被充分开发的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每户所占面积上限则为200平方米。在此基础之上,市级与县级政府有权视具体情况,依据当地的人均耕地资源状况,来制定相应的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然而,城市的居民在修建住宅时,必须请求并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许可。每户居民所能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严格限制在100平方米之内。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的农户或个人为构建住所以占有、应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形式包含已经建筑了房屋、曾经建筑过房屋或者计划用于构建房屋的土地,以及已经建成了房屋但是没有上盖物或是无法居住的土地,还包括预备期打算用于构建房屋的规划性土地等四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仅为使用权形式,而所有权归属于村庄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且具有买卖和租赁的权限,这一权益不容任何其他形式的侵犯。当农户将房屋出售或租赁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自然转移至新的购买者或租户手中,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无可置疑地归属于集体所有。若出售、租赁房屋后又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将不获审批通过。

同时,农户在建造房屋以及庭院时所占用的土地,其面积也不应超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的标准范畴。自1982年后经过合法批准的合法宅基地总面积,每户的控制标准限定在0.26亩(换算成平方米为173平方米)以内;而对于1982年前依法批准过的旧宅基地,每户所占面积上限最高不超过0.4亩(换算成平方米为267平方米)。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湖北省建帐前缴费与视同缴费一样吗

视同缴费期限及实际缴费期限之间之差异表明如下:

1.视同缴费期限泛指员工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所积累的时长,在此期间,先前的实际缴费期限应参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认定和计算;

2.而实际缴费期限则是指员工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严格依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所累积的年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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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gt;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lt;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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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第三步、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第四步、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五步、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第六步、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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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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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权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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