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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据有必要收回吗
倘若已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开票方确实已经收取了相应款项,那么,作为受票方在接收到发票之后,便有权将之前开具的收款收据予以退还。
然而若仍然对相关事宜感到疑虑或不安,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开票方向相应的发票备注栏内添加详细说明表明其已经成功收回该份收款收据(且需详细列出所对应的收据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收据有什么法律效力
只要证据确凿并且没有人为修改,那么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收据,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益。
然而,相对于发票这种较为正式、法定形式的书证来说,收据的证明力度显然较弱。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若存在经过公证的收据与其他具有同等证明力的法定形式的凭证之间存在冲突,收据即使再真实也可能无法被用作最终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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