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终审公司上诉我还需要出庭吗
在职场环境中,若劳工与资方之间发生纷争,若劳工感觉自身的权益遭受损害,则通常会毅然寻求法律援助以此维护合法权益。部分劳工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可能会就此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然而,许多人却对劳动仲裁过程及其后续处置持有较模糊定义,实际上,劳动仲裁并不一定需要诉诸于法庭,而是需要依据具体事实和情境作深入分析。
劳动仲裁乃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劳动纠纷进行公正且权威的评判与裁决的制度。参照我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限于对劳动仲裁结果持不同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请司法审判。因此,从整体上看,若劳资双方矛盾得以在劳动仲裁环节得到妥善解决,则劳动仲裁只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完成;而只有在部分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时,劳动争议才需最终转移至法庭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终局裁决之后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在经过仲裁裁决之后,若仍有争议,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务必确保所满足的法律规定条件充足完善。倘若仲裁裁决作出并已生效且没有任何可被撤销的情况出现,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再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并不予立案审理。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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