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
关于押金与保证金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是它们性质上的不同。定金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其其特性不容忽视;而尽管押金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重要,但却并不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效力。
其次,设定主体上的差异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点。保证金的设立者仅限于承租方,此乃该担保方式所独有的特点;
然而对于押金而言,除了租客之外,第三方亦可参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再者,因违约行为引起的各自相应后果亦不得不提。在实践中,若承租人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则将无法要求退还押金;反之如果出租方未能履行承诺,只需将全款归还即可解决问题。
最后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两者在数额上下限的规定上也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对于保证金来说,其金额大小由合同双方合意商定,但约定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是无法产生定金效力的;
至于押金的具体数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且没有具体的数字限制。以上便是押金与保证金之间的主要差别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二、押金和定金哪个不退
关于定金这一方面的规定,普通的押金在特定情况下是无法退还的,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所付的定金则有可能被返还回来。具体来说,当收取定金一方未能按约履行责任或者没有达到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标准,使得买卖双方都无法实现签订该合同的初衷和目标时,那么收取定金一方就需要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偿还已收取的定金。
如果当事人在拟定合同时已经明确设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并且其中包含了定金一项,那么在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另一方就有权自由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订金条款来进行追偿。当守约方认为仅靠定金还不足以补偿由于对方违约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时,他们也有权利要求赔偿在此基础之上额外的损失金额。
《民法典》第587条
规定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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