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包括哪些
对于判定企业未提供劳作条件这一概念,需要理解的是:企业在劳动者执行工作职责之际未能提供所需的主、客观两类必要条件。
首先,这涉及到员工维持并进一步发展其劳动能力所需的物质基础,简言之就是生活物资。
其次,则关乎到劳动者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其劳动输出,即生产工具或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用人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工资给员工之事宜,我们认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之前,务必要认真收集以下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是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其次,便是能够明确展现出劳动者在当前企业中实际工作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有力的劳动合同、正规的单位工作证、完备的上岗证、严谨的出勤记录、同事间的见证,以及历年来企业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者银行转账的截图和凭证,甚至是与上司或老板的沟通录音等等,如若可能的话,最好能直接从企业方获得确立己方被拖欠薪资的确凿证明或者正式欠条,如此便可省去上述诸多繁杂的证据收集步骤,直接凭借企业出具的证明或欠条作为凭证,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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