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如何申请
请求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首先,债权人应向具有适当管辖权限的基础人民法庭提出支付令请求,同时须递交相应的资料文件;
其次,经由法院对所送(请求)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慎评估和仔细审查,以确定是否能够予以受理处置;再度,如果法院确认能够受理,便会正式通知债权人,并同时向债务本人发送支付令。本篇文章所描述的支付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督促程序流程,在债权人提出明确申请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向负欠债责任方发出对于要求其分期偿还款项或者货币等有价值证券的书面命令。换句话说,这就是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正当请求,依法确立并执行债务人为特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支付令拒不执行怎么办
当涉及到非当事人主动发起的强制执行时,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倘若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对该行政行为展开行政复议程序,亦未启动行政诉讼,同时仍未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旦催告通知在十日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无合法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那里,便可以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最后截止日期次日开始,在共计三个月的时间内,依法向本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行政机关也应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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