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续约几年后是长期合同
依照现行规定,如符合特定条件,劳动者便可与其雇佣单位订立长期合约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合同,即是指雇主与员工约定并未明确表示合同终止时限(此处需特别指出:并非没有终止时间,而是尚未明确设定何时终止)之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已成功签订三份此类合同,便有权请求与雇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当雇主连续两次与同一位员工签订特定期间的劳动合同时,第二份该类合同到期之际,如员工主动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雇主务必与该员工签署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完成合同续签手续之后,员工依旧有权利选择结束雇佣关系,然而,依照现行规范,在做出这一决定之前,必须提前向用人单位作出书面通知,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期限为一个自然月;并且在此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请求离职的员工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的具体条款,关于劳动合同的预告性终止,只需要工会成员进行30天的提前通知即视为有效,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明确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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