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案子拖得越久说明什么
在涉及醉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若该案件持续的时间过久,通常可以理解为这个案件进展并不顺利。这可能意味着案件所收集到的证据尚显不足,从而对该犯罪嫌疑人可能带来某些益处,但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打击犯罪行动以及被害者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其工作流程与时间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案件被检察院退回
若是刑事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至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案件再度恭敬地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如此看来,若案件遭到了人民检察院的退回,那可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用以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还不够充足。所以说,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更加努力地开展侦查工作,以确保他们的调查行为能够满足被起诉的要求,毕竟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检察官们放心地迎接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