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是盈利还是非盈利
基金会作为一类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其宗旨并非追求利润之增长。基金会在细分之下,可细分为公募与非公募两大类别。针对公募基金会而言,其募捐的地域范围也有所差异,可以划分为操作方式涉及全国范围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及仅限于特定地区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两大部分。而基金会的本质是通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集聚所获得的资金资源,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益事业发展,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而合法设立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基金会不会涉及洗钱罪
涉及到股权、债券、生产经营以及商品经营等多个领域的非法集资与洗钱犯罪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些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以农业种植、养殖、畜牧业发展及项目开发等特定行业和领域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其次,利用股票、债券、基金、彩票等金融工具或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再次,以股份分红、入股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最后,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为了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掌握这类犯罪的特征。例如,在短时间内,如果发现有大量的客户将资金迅速转移至少数几个银行账户,或者出现了大量新开立的账户,但在开户后不久就被迅速转账划走的情况,那么这很可能就是非法集资的迹象。
此外,当开户转账时,如果客户的回答含糊不清,且汇款金额通常为整数,用途多为“投资”等字样,也应引起高度警惕。对于那些呈现出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特征的账户类型,应当及时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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