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基金有哪些盈利模式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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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资本重置”获利。2、“资产重组”获利于1+1>2或3-1>2。3、“改善运营”法。通过指导和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最终获得收益。4、通过“税负优化”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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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的并购基金在盈利模式上至少有七种模式。

一、“资本重置”获利。

并购基金可以通过资本注入降低企业负债,即实现资产负债表的重置,或叫资本结构调整(recapitalization)。我国钢铁行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曾经达到70%,负债额达到1万亿元。有专家则建议钢企“不要借款,要想方设法让别人来投股权”。华菱钢铁今年希望继续创新尝试发展混合所有制,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有可能是产业基金。对于兼并重组和股权运作驾轻就熟的华菱,是湖南省内第一家把企业合并成集团的公司,目前引入世界第一大钢铁企业安赛乐米 塔尔为战略投资者,并且投资了上游矿商FMG。并购基金的注入使负债累累的企业去杠杆化、大幅度降低债务成本,给予企业喘气、生存和休整的机会。这样的 “资本重置”过程往往能帮助企业提升效益、获得资本市场更好的估值。

二、“资产重组”获利于1 12或3-12。

并购基金可以参与企业的资产梳理、剥离、新增等一系列活动,给企业组建一个新的、被认可的资产组合,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比如 美国通用汽车,当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并购基金进去,通过各种方式打包重新再IPO或卖出。当年弘毅资本收购江苏的一家玻璃企业,再整合其他的六七家玻璃 企业,然后打包为“中国玻璃”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2005年内地仅有的两家红筹公司之一。中国玻璃法定股本7亿股,已扩大股本 3.6亿股,IPO后首日市值为8亿元。弘毅投资拥有其中62.56%的股权。中国玻璃是弘毅投资的经典手笔。

三、“改善运营”法。

很多时候并购基金不是单纯靠资本的注入来实现投资回报,而是通过指导和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最终获得收益。这类盈利模式是国际并购基金中最常见的。通过引入新的CEO和高管团队、推动新的发展战略、提升运营效能等等,企业在两三年内经营业绩如果能实现大幅度改善,那无论是“二次上市”还是卖给下一个投资者或基金,这时的企业价值可能翻了几倍。当然,改善运营还可以通过大规模的横向并购形成“市场控制力”,比如中国建材集团通过并购实现水泥产业的“核心利润区”、降低恶性竞争;也可以通过上下游企业的“纵向并购”降低运营成本,比如煤炭企业进入发电行业、电商并购物流仓储企业等。

四、通过“税负优化”获利。

一般来说,税前的债务成本比股权成本要低;如果债务利息成本又享受免税,那么这又降低了税后债务成本。因此,并购基金也可以人为地增大所投资企业的杠杆,以此获得税负优化。如果允许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那么这样组合起来的高杠杆和高折旧,通常会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可观的短期收益。当并购基金是实际的 企业控制者的时候,分红政策也由并购基金说了算,那么连续几年的快速分红会给基金带来不错的回报!这类通过债务结构获利而不是通过经营业绩获利的所谓“分红重置法”(dividend recapitalization),时常受到媒体的批评。

五、“借壳获利”法。

目前如果要收购一个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壳,已经从前几年的一两亿港元上升到三四亿港元的价格。并购基金在收购上市公司“壳”后,通过不断往里注入自产或引入新的业务,拉升股价,在二级市场获利。在A股市场,这类借壳的行为主要发生在ST公司,用以帮助那些急于上市、盈利较好的企业。并购基金作为新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可以采取“跟投”占股的策略,实现日后较高的二级市场回报。类似地,并购基金可以去收购一些资产,通过一系列“整合装饰”,未来可以转让给上市公 司,或者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再变成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但是不一定构成反向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弘毅投资旗下在成功上市“中国玻璃”后,它对河北耀华玻璃的收购,曾经引发传言,弘毅投资有意将耀华包装后,转手卖给英国皮尔金顿公司(Pilkington)或日本板硝子玻璃有限公司(NSG)。

六、“过程盈利”法。

因为任何一宗大型的并购案都会涉及到“交易结构设计”,这包括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换股、可以是带有“对赌”性质的付款条约;交易结构设计还包括了融资工具的选择。随着并购融资工具或者并购支付工具的增多,比如过桥贷款、定向可转债、认股权证,或者是垃圾债券,或者推行股票分级制度,未 来并购重组有很多种组合的方式,这样并购基金在操作过程中能够通过不同的并购工具来实现收益增值或收益放大。

七、“公司改制”获利法。

这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并购基金获利方法,即通过并购基金的介入,打破原来“纯国有”或“纯家族”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董事会、公司治理系统、激励体系等,从源头上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和企业文化等,以期获得更佳的经营业绩回报。比如,弘毅资本近些年来大量并购或参股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重组,目前仍旧持有新华保险、中复连众、快乐购物、耀华玻璃、石药集团等多家具有国企血统的企业。在美国,类似的做法来自一些被称为维权派 (activist)的对冲基金经理。他们试图通过并购参股获得影响董事会的机会,进而从股票市场套现。这包括了Edward Lampert大举整合Kmart连锁店、Nelson Peltz 并购温蒂快餐店等,都迫使董事会更改战略和更换高管。类似地,卡尔·伊坎(Carl Icahn)抓住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合并的机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持有了3%以上的股份,使自己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断地游说进行分拆 或者重组,以期股价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期公司的价值能够不断地释放或者是管理上能够得到提升,未来的股价能够走高,这也是并购基金的一种方式。近年 来卡尔·伊坎还曾试图影响微软去收购雅虎,影响摩托罗拉变卖资产给谷歌。这些高声呼吁、批评管理层的对冲基金的基金经理们,都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清晰的信号,即公司有被要约收购的可能,因此带来了二级市场股价上涨的现象。这些“激进分子”们则从中获利!

投资股票风险是比投资基金要大的多的,而基金之所以风险小于股票投资是因为有专门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这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也就降低了一些风险,并购重组基金也就是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对其改造之后在适当的时候出售获得盈利,小编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并购重组基金有哪些盈利模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长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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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融资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一、内部融资 (一)内部融资的概念 1、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内源融资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2、内部融资是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所需资金。如果收购方在收购前有充足的甚至过剩的闲置资金,则可以考虑使用内部资金并购。但是,由于并购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往往非常巨大,而企业内部资金毕竟有限,利用并购企业的营运现金流进行融资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内部融资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企业外源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为主或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 (二)内部融资的优点 1、自主性 内部融资来源于自有资金,上市公司在使用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即可,基本不受外界的制约和影响。 2、融资成本较低 公司外部融资,无论采用股票、债券还是其他方式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比如券商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而利用未分配利润则无需支付这些费用。因此,在融资费用相对较高的今天,利用未分配利润融资对公司非常有益。 3、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 未分配利润融资而增加的权益资本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同时还可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支持公司扩大其它方式的融资。 4、使股东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如果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少发股利可能引发公司股价上涨,股东可出售部分股票来代替其股利收入,而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一般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 二、外部融资 外源融资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此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外源融资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企业并购的八大模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并购八大方式: 1、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 2、购买股份 3、购买部分股份加期权 4、购买含权债券 5、利润分享 6、资本性融资租赁 7、承担债务模式 8、债权转股权模式 二、常见三种方式: 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 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与无形)、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然后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 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因为目标公司一旦移交给并购方,这些债务就会成为并购方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证明是有一大笔债务要由兼并方承担,那兼并方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偿失。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 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许可、商号、商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诀窍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经由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形式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续存下去,经营下去,也可以在其认为缺少必要的资产并了结了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不必或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即刻解散。无论目标公司是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 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不必担心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会对收购方带来什么影响,因为依这种形式并购方取得的只是目标公司的一些物,物本身只不会承担什么债权债务的。但是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物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再进行并购事宜。 3、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而起的则是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为了公司的盈利,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应该制定正确的战略实现公司的最大盈利和价值,这可以让公司不断壮大还可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购其他有价值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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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模式还是财税分离模式
[律师回复] 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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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收入的盈利模式有哪些
第一种,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打包收购一些目标标地资产,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以及管理升级,再整合其他的资产进行产业重新提升,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第二种,弘毅模式。第四种,像建银国际所做的并购借壳,借壳前在资产方先进行投资,再往上市公司里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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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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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
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标。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
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 4
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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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
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标。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
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 4
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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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与盈利有关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重组与盈利有关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与是否盈利有关吗
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流程有哪些
一、债务重组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对主体资格、法律条件,各当事方的资信以及是否涉讼、存在或有债务等进行调查;协助全面清理负债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清查企业所有的债权人、债务性质、债务成因、债务数额、期限、诉讼情况、财产抵押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情况等。债务重组的准备工作是债务重组行动的基础。
二、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分析债务重组存在的法律风险,排除法律障碍,确定有关重组行动的合法性;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预测,策划债务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程序和实施步骤。
三、实施重组方案。就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就债务重组提供广泛涉及投资、证券、税务及诉讼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意见;参加各当事方之间就债务重组进行的谈判,争取为委托人最大限度实现重组目的;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四、后续工作。协调各方法律关系,完善有关授权、审批、登记、备案、通知等手续,解决债务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遗留问题。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主要形式
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为偿还企业债务、履行合同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必须采取战略性的改革策略应对。一般来说,债务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简单的申请破产,清算企业资产以偿还债务;二是与债权人进行合作谈判,进行债务延期、减免利息、免除部分债务或者负债转股份等形式进行战略合作,来获取财务调整空间,以此实现债务重组既可以成功的保存企业,又可以利用战略契机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为发展注入新的资源和活力,因此企业优先寻求对债务进行重组来摆脱财务困境。
(1)债务清偿形式,指企业与债权人协商后或者通过的裁决,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一定数额债务的减免后以其现有资金或资产进行清偿,有现金清偿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形式。采用现金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必须在满足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上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将自己企业的非现金的产权转让给债权人来偿还债务,常用的有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等,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转化形式,即将原有的债务转变成股本的形式,将债权人的身份变为负债企业的股东:对债务人来说把负债转变为资本,对债权人来说,把原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修改债务条件,即将原有债务形成时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比如债务偿还的期限、偿还时所支付的利息水平、偿还时对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修改,来获取企业偿还债务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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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市场的盈利模式是什么样的
并购基金盈利来源有:1、以低于被收购公司内在价值的价格买入。2、通过获取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后对其进行业务重组及改善。3、通过杠杆收购改善公司的债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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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模式,还是财务分离模式?
[律师回复] 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模式还是财税分离模式?
[律师回复] 税务会计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及“财税协调”模式。
1、“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会计主体建立会计信息和税收信息两套账务系统,依据各自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相应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人,而税收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和监管。
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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