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首先,证据主体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即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需严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方可;
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亦不可忽略,作为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真相的宝贵资料,证据不仅需要在实质内容方面具备充分的可靠性,同时,在形式上也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
再次,获取证据时的手段及程序也要确保合乎法律规范;
最后,所有证据材料在被最终采纳为判定案件依据之前,均应按照必要的司法程序进行审查与评估,未经法律许可的任何形式的程序,都不得作为支持上述判断的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有哪些如何认定
当事人的叙述乃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文书证则是指以书面形式完整记录事件经过的材料;实物证据包括各种实物物品以及其所承载的信息;视听资料则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手段呈现的证据类型;而电子数据则是以数字形式存储、传输或处理的信息;证人证言则是由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则是由专业人士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勘验笔录则是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记录结果的记录。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支撑事实的基石,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唯有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方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真实可靠,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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