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合法性如何判断
第一点,证据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所谓“证据主体”,即指涉及到证据核心内容的主体,其合法性,即是说,这类提出证据的人或者机构必须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证据的形式亦须具备合法性。这意味着作为证据,除了需要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外,其表现形式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再次,证据的获取途径亦应具备合法性。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被法庭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键在于这些证据材料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任何证据材料最终要成为有效证据,都必须经过特定的诉讼程序,如果未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该证据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有哪些如何认定
当事人的叙述乃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文书证则是指以书面形式完整记录事件经过的材料;实物证据包括各种实物物品以及其所承载的信息;视听资料则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手段呈现的证据类型;而电子数据则是以数字形式存储、传输或处理的信息;证人证言则是由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则是由专业人士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勘验笔录则是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记录结果的记录。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支撑事实的基石,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唯有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方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真实可靠,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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