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要换锁谁出钱
关于换锁的相关责任与费用,应由租户承担更为合适。租户在租赁房屋时,出租方已无偿为其配置了符合相关标准的锁具,这样便能够有效保障租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反之,若租户考虑到更多因素而决定换锁,这属于租户自己的决策范畴。但在换锁之后,务必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出租方,同时妥善保管好更换下来的锁芯,以便今后可能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租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合法
租赁期限内,业主如欲出售房产,应提前向承租人披露相关信息,此时承租人有权以相同价格获得优先购买权。
然而,若该房产为共有财产且有按份共有人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或业主打算将此房产售予近亲时,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业主已履行告知义务后,若承租人未能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明确表达购买意愿,则可被视为其已经主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若业主未能及时通知承租人有关出售房产的事宜,或者存在任何阻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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