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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在约定的期限之内,不应在其他任何性质的企业出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职务、监事职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别。鉴于企业法人具备自我独立的人格属性与财产权益,因此,当涉及到破产清算,导致资财无法偿还债务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强制公司法人个人负担起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然而,此种情形下,公司法法规定了公司法人在特定期间内禁止参与另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公司资本增加的利弊有哪些
随着注册资本的提升,也就意味着流动资金的追加与增强,这无疑将对公司的财务稳定以及资金链条带来显著益处。同时,若遇所需,公司还能据此拓宽其向各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财力范围。
然而,唯一值得一提的潜在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应承担的外在民事责任,仅需股东依据自身出资比例进行负责即可。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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