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住证已经过期需要进行续期处理的情况,须向暂住地点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任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原有的暂住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一张符合要求的个人照片以及关于暂住地点、是否有固定职业、就读学校等详细信息的证明文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若所有资料均符合规定,便会颁发新的暂住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居住证试点工作之前所发放的暂住证,其持有者可以凭借有效的暂住证享受免费更换居住证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暂住证去哪里办
关于暂住证如何进行申请与办理,请前往您所在地区的公安派出所或由公安机关授权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与办理。当申请人提供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照片及暂住地址、就业情况以及在校学习等相关证明资料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我们将会为您开具相应的确认函。对于那些在开展居住证件试行工作之前发放的暂住证,我们建议持证者可以凭借有效的暂住证件到我们处以免费更换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
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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