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资如何确定工伤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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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应得工资将按正常支付节奏由用人单位发放,确保其享有与在职时同等的待遇。对于因公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伤医疗服务,并在停工留薪期内保持其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按时支付。
日工资如何确定工伤工资

一、日工资如何确定工伤工资

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其应得的工资薪酬将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的支付节奏每月如数发放。针对劳动者因执行职务而遭遇意外事故或受到职业性危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伤医疗服务,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确保他们的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支付周期进行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想要详细地了解如何计算每日应得薪资吗?实际上,这确实颇为简明扼要。

首先,您需要查阅您的基础薪酬标准,这往往与其职位等级、专业技能及服务年限息息相关。接下来,将当月基础薪酬与实发工时所占总工作周天数相除,从而得出您当日的劳动报酬。毫无疑问,若您超时工作,还会有相应的加班工资补偿。此项待遇通常为基础薪酬的150%乃至更高(视具体情况而定),究竟是平日加班抑或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得。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奖金额度以及各类津贴福利的存在;

然而请注意,这些内容在日常计算薪资时并不纳入在内。

最后,别忘记我们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这同样构成您工资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总计您的每日应得薪资为基础薪酬加上加班工资,再减去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障金以及住房公积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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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理由是,确定之日就是不可更改之日,判决书只有生效后才是明确而不可更改的。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原则也是不容改变的。并且缓刑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本身并不是刑罚。同时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类型。即便缓刑考验期限的判决确定之日是宣告之日,也只能是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那也是生效之日,对于一审判决来说,仍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而对于宣判后被告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只需要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把原罪与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后,原判决不再执行,执行新的判决即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已丧失了适用缓刑的适用,此时撤销缓刑也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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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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