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债务人无法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他们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通常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范畴,同时债务人仅面临保证人的诉讼压力,此时法院必须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反之,若无上述必要,法院则可能选择不追加。
此外,如果某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署了姓名或加盖了印章,但并未明确表示其为保证人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从其他事实中无法推断其为保证人,那么债权人要求该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借款人存在其他保证人在相关合同或字据上签字的情况下,务必确保明确其保证人身份,以免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起诉后联系不上被告会直接判决吗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无法与被告取得直接联系时,我们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司法裁决。假如被告因为合理原因未能出席庭审、提交了合理的回避申请,或是需要获取新的证人证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工作等,在此情形下,法院有权利给予延后开庭时间的处理。然而,若不具备上述任何情况,法院对于必须到场的被告,经过两次标准传票的正式召唤,而被告依然未履行义务无故缺席的话,此时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拘传。对于那些无可辩解的理由恶意拒绝出席法庭的行为,法院将可能根据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总之,对于法院联系不到被告会如何判决这个问题,我们会结合实际案情作出深思熟虑的决策,尽我所能遵循公正、全面且严谨的司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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