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确实有权选择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行事而不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或后果。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其在某一用人单位中所承担的职责时,出现了对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重大干扰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该单位委派给自己的工作任务、且经过提醒后仍未改善的情形,那么该单位将依据其内部规定及管理权限,有权依法解除和这位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如下所示:经济补偿是按照每位员工在您企业服务的具体年份数来进行计算的,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如果某位员工在公司服务了超过6个月但未满一年,将视为一整年度结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6个月的员工,则会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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