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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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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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雇佣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除非雇佣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或降低原合同条件(如降薪、调岗),否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单位提高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则员工无法获得补偿。
自己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一、自己不想续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需依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例如,除因雇佣单位主动表达不再继续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抑或是降低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如降低薪资水平、调整工作岗位等)等特殊情况外,雇佣单位均须按照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雇佣单位在保持或提升薪资待遇的基础上,请求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员工却坚决拒绝与雇佣单位续签合同时,则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自己不愿签合同,能申请赔偿

员工若未签署劳务合同未必能享受到相应赔偿,前提是必须在雇佣满一个月后仍然未能签署劳工合同,然后才能向雇主提交索求两倍薪资赔偿的申请。此种类型为用人企业等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具有一定时效性的劳务协议。当合同时限届满之时,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也随即终止。

如若彼此达成共识,亦可续订合同并延长其有效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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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有补偿吗?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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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婚姻存续间,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尊重当事人意愿,归一方所有、经营。在分割财产时,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2。21。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20,有利生产、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尚未共同生活,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3,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可按赠与处理,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7。根据生产,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差额部分,双方无争议的,各自分别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原则上均等分割。15、受赠的财产。根据上述原则。
9,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应照顾女方、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请认真执行、毁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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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不足折抵的,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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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一般情况下会有补偿,但是要分具体的情况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自己要进行一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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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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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维护自己的业主权益 1、签物业委托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而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如果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2、物业管理费 近期牵涉到物业管理费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少数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低潮时,经常许诺减免部分业主物业管理费,待业主入住后,物业管理企业却不予兑现;有些则是其他业主对减免物业管理费的做法坚决不同意,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 此外,同一物业小区,相同的商品房因国家房改政策实施,产生了不同性质房屋,造成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 一,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未实现同质同价的原则,因此也产生矛盾导致管理费无法收缴等现象。 由于“物业管理费”是个大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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