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拍房流拍一次降价多少
房产经初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之后,可将其价格下调20%以进行第二轮拍卖。若再次遇到无人竞购的情况,则可将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做为损失,用以抵偿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如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反对,法院有权在拍卖未果后的六十日之内再次下调价格20%展开第三次拍卖活动。若经过第三次拍卖仍无法成交,则可将保留价作为损失,用以抵偿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若申请执行人仍然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二、法拍房流拍后怎么办
若初次拍卖未能成功达到保留价格,则应予继续拍卖流程,并且每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格均需高于或等于前次保留价格的90%。倘若经过三轮拍卖后依旧未能成交,人民法院便应依据第三次拍卖中的保留价折算出价格后,抵偿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方式之一。
其中,司法拍卖房产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并对债务人拥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变现,用以实现债权偿付目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在房地产首次公开拍卖未能实现成交的情况下,可以相应地调整起拍价格,上浮至原价的20%后再次进行拍卖。若此次二度拍卖仍然未能吸引到意向买家进行竞拍,那么保留价格将会被视为该资产的实际损失,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然而,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这种处理方式提出异议,法庭有权在收到反对意见之后的60天内,再度降低起拍价格20%,进行第三次拍卖。倘若第三次拍卖依然无法达成交易,保留价格将继续用于抵偿债权人的债务。若申请执行人对此仍有异议,法庭应当在收到反对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变卖公告以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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