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州市可以延期交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若因形势变迁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未能按原定日期交付房屋,则可适当延长交房时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如果继续执行该合同将对其中一方产生显而易见的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进行重新磋商;若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宿州市延期交房文件规定有哪些内容
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形主要包括由于情势变更而引起的延迟交房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延期交付等两种。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其基本条款发生了诸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不属于正常商业运作风险范围之内的重大变动,倘若继续执行该份合同将对其中一方当事人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待遇,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这一方有权要求与其共同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或解除这份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情,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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