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传呼后下一步是什么
在对犯罪嫌疑人下发传唤令后,会经历何种程序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常采取诸如羁押或逮捕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然而,若案件并不需动用此类严厉措施,那么便可传唤相关人员至预设地点,或者其住处及工作场所接受质询。但在此前提下,传唤方必须依法向被传唤人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合法证明文书。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需依法依规向被传唤者公示传唤的缘由与根据,作为法律法规中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异地传唤不去的后果是什么
在异地进行传唤时,务必按照程序要求办理传唤手续,并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传唤任务。传唤作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或者其个人住所、单位办公室进行讯问,但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以及时处理各类案件。
同时,传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的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
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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