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如何补办
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补办程序通常包含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拥有该房地产的产权人须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亲自前往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遗失登记;若产权人无法亲自处理此事,则需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一份关于遗失补正的详细书面申请。
其次,房地产档案馆将对相关档案进行查询核实,并为当事人开具房产权属证明。紧接着,必须在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声明,表示原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已经失效。若原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尚有抵押尚未解除,还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发新证书的书面证明文件。
最后,在声明原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失效满六个月之后,方可办理新的补证登记手续。经过审批同意补发新证书的当事人,可凭借登记收件收据领取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房产证在哪里拿
鉴于房产证系购房者经由居间交易,从而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唯一凭证,该证书能够赋予权所有人对于其所购买之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收益及处分等多项权益。然而,需注意的是,房产证须去往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申请,通常而言,会有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代理相关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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