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金,即指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为了确保合同得以顺利执行,往往会选择其一方或者第三方作为保证金的保管者,以此作为强大的后盾来维护合同权益。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保证金形态,例如合同保障金、招标过程中的履约保证金、期货市场中的投资保证金,乃至我们所熟知的取保候审中的担保保证金等。一般而言,现今社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保证金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别:
首先,当某一方为了确保自身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便会向另一方提出保证金要求;
其次,在合同签订之际,双方为了确保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得到充分履行,往往会共同选择一个被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通常情况下,该第三方为公证机构)作为保证金的保管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保证金不退算不算诈骗
在大部分情况下,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并不算得上是诈骗行为,而更倾向于是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是涉及到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况。对于此类事情,当事人既可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等途径进行妥善解决,也可以让违约方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挽救措施,或者对受害者作出适当的赔偿。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实情的手法,诈骗他人保证金达到特定金额标准的,即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此种情况下,遭受损失的人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公安部门将依法开展相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收取保证金的真实意图就是为了非法占为己有,那无疑会被判定为诈骗。因此,在签订合同的环节中,各方应该对保证金的性质、用途以及退还规定等问题做清晰的说明,从而有效地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及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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