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开始阶段,原告需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内容详尽且务必真实的起诉状、副本以及与案情有关的关键证据资料。
2.接收起诉的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若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受理条件,则该法院应该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3.在立案成功之后,法院将会把原告所提出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以便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准备好相应的书面答辩。
4.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形式的答辩,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5.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法院将择期召开公开审理会议,由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质证。
6.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起诉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请提交一份正式的诉讼状,同时按照被告的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副本。请确保正本与副本皆需使用原始文件打印,并且对于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的情况下,需要本人亲自在“具状人”一栏中进行签字确认;而如果原告是法人机构,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关于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1)若原告为自然人,请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必要,还应附上原告的户籍证明;而对于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同样需要提供其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明;
(2)若原告为法人机构,请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至于被告为法人机构的情况,则需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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